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》表決稿獲得通過,意味著以下6類車輛、滑行工具在廣州行政區(qū)域內禁止上路。一旦違反,將處以罰款、扣留、收繳或強制報廢等處罰。
- 拼裝、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、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
- 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,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
- 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,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(qū)域過境通行的除外
- 畜力車
- 電動獨輪車、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
- 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、滑行工具
與3月28日提交三審的修改稿相比,3月29日的表決稿有了一項大“改動”,即刪除了“在本市禁止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行駛區(qū)域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。越秀區(qū)、海珠區(qū)、荔灣區(qū)、天河區(qū)行政區(qū)域內以及白云區(qū)、黃埔區(qū)行政街轄區(qū)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人力三輪車”這一銷售管理條款,與此同時也刪除了“銷售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或者人力三輪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并處違法銷售車輛每輛二千元罰款;無法查清銷售數量的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”違法銷售的法律責任這一條款。
記者了解到,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》自提交一審以來,擬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與摩托車禁售、禁油、禁行、禁停及禁營運,其中“禁售”是廣州首次提出,頗引人關注。相較于一審的“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電動自行車”,去年二審稿將禁售范圍進一步擴大,不再限制于實體店,而是明確為“在本市禁行駛范圍內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、摩托車”。三審稿對“禁售”相關條款并無修改。但表決稿仍保留了“本市禁止銷售無合法來源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”這一規(guī)定。
與此同時,表決稿中摩托車禁行的區(qū)域范圍有所變動,在原來的基礎上新增了“廣州火車南站”這一區(qū)域。此外,未在廣州注冊登記的摩托車特定時間在劃定區(qū)域可過境通行,其通行時間和區(qū)域由市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從“提前三十日”改為“提前十五日”。